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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板有眼:数字时代的版权应该怎样重新定义?
例如图书馆进行电子书的出借?需要有份数限制吗?
答:版权,来自拷贝权(Copyrights),即只有特定的组织和个体,才被允许拷贝,其他人擅自拷贝,即为非法。但数字内容天生就是被用来拷贝的,数字版权管理(DRM)是以原子时代的拷贝权管理思维,来管理数字时代的拷贝权,所以它从生下来开始,就成为消费者的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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